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美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美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美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1年2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9年4月2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106年度簡字第7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第①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6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7月、3月、
3月、3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9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下稱第②案);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下稱第③案);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下稱第④案)。上開第①至②案件,經本院
107年度聲字第161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第③至④案件,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492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其於107年4月9日入監經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4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4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9016294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雷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