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О七四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南市政府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十二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以下同)壹拾捌萬柒仟參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杰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之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