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3年度南小字第22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二四О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南市政府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十二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以下同)玖萬參仟陸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杰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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