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3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3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32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33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補充記載「甲○○曾於民國95年間因轉讓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再經本院以95年訴字第246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入獄服刑後甫於96年6月1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如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29
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易柔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貴股
98年度毒偵字第3350號被告甲○○男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街○○○巷1之2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為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於民國94年6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由本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28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嗣入獄服刑,已於95年11月17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7月4日20時許,在其前位於臺中市○○區○○路1段238巷15弄44號之租屋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管內,再以火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8年7月6日凌晨某時,經其同意在警局接受尿液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有警詢及偵訊筆錄在卷足憑,且被告尿液經採集送驗之結果,呈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委託尿液檢驗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此外,復有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及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考。事證明確,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之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檢察官張曉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高雙全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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