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296號
原   告  黃素玲
       熊靜儀
       游婉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明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亦未載明各原告所請求之金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
聲明暫核定為新臺幣1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
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
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一段248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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