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秩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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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板秩字第114號
被移送人   李翔宇
       張慎安
       翁松煒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0年11月2日新北警中二刑社字第100004034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翔宇、張慎安、翁松煒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
而有危害安全之虞,各處罰鍰新台幣壹仟元。
扣案玩具槍壹把、BB彈肆佰柒拾壹顆、瓦斯填充瓶壹瓶均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11月1日23時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自強公園涼亭內。
(三)行為:被移送人在上開時、地,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
槍可正常擊發之玩具槍(未具殺傷力),而有危害安全
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扣案之玩具槍1把、BB彈471顆、瓦斯填充瓶1瓶可佐。
三、扣案物品中,玩具槍1把、BB彈471顆、瓦斯填充瓶1瓶,為
被移送人李翔宇所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沒入。另被移送人翁松煒持有
玩具槍1把,係其向第三人 成延榮 借用,非被移送人所有,
不得宣告沒入,併予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書記官吳祉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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