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小字第1245號
原   告  郭峻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魏聰考 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0年度雄小字第12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
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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