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小字第1245號
原 告 郭峻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魏聰考 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0年度雄小字第12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
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