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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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594號聲請人 王勝驄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王清榮 (亡)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聲請依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依法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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