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521號原告乙00000000.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 律師
馬志平 律師被告宜大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