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補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8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佐貴 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羅佐貴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8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