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1號原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訴訟代理人 涂育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燕蒡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5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