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40號原告 沈美枝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如期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提出拆除設置於台北市○○區○○街○○號12樓頂基地台之拆遷及回復原狀所需費用之估價單),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書記官曹瓊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