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72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被告 駿達 數位事務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丁○○之住址「住同上」,更正為「住同上街28號2樓」;被告甲○○之住址「住同上」,更正為「住同上街120號3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