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4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鑑價機構就車牌號碼:0000-00汽車之鑑價報告以查報系爭車輛價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計算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車牌號碼:0000-00汽車所有權為被告所有,惟原告並未證明上開車輛之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核算裁判費。依首開說明,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鑑價機構就上開車輛之鑑價報告以查報其價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並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書記官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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