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訴字第1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40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 律師
鄭伊倫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張永昌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玖年參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8年10月9日執行羈押,99年1月9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9年3月8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民國99年3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張盛喜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書記官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