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919號聲請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即鑫得瓷磚建材行、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相對人鑫得瓷磚建材行之正確名稱並提出其於主管機關登記之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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