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國字第5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王永森 律師被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 律師被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陳秋華 律師 謝尚修 律師被告台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 律師訴訟代理人丙○○
壬○○庚○○被告臺北縣板橋市公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 律師複代理人 周明榮 律師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林瑞彬 律師複代理人 高汪瑜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憲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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