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47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行人之簽章。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書記官陳進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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