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春生律師
鄭伊倫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許龍升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捌年柒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8年4月6日訊問後認為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證人尚未經本院詰問,有勾串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當庭裁定諭令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7月6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億芳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盧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