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180號上訴人甲○○
乙○○丙○○辛○○戊○○丁○○庚○○被上訴人太陽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上列上訴人甲○○等7人與被上訴人太陽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所示,各應徵如附表所示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吳登輝法官甯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書記官施耀程附表:
┌─────┬──────────────┬─────────┐│姓名│訴訟標的金額│第三審裁判費金額│││(單位:新台幣)│(單位:新台幣)│├─────┼──────────────┼─────────┤│甲○○│467,836元│7,605元│├─────┼──────────────┼─────────┤│丙○○│711,704元│11,730元│├─────┼──────────────┼─────────┤│丁○○│912,036元│15,030元│├─────┼──────────────┼─────────┤│戊○○│535,918元│8,760元│├─────┼──────────────┼─────────┤│乙○○│112,441元│1,830元│├─────┼──────────────┼─────────┤│辛○○│108,029元│1,665元│├─────┼──────────────┼─────────┤│庚○○│656,071元│10,7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