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6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保存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6603號原告己○○上列原告與被告丙00000000000、丁0000000
000、甲0000000000、乙0000000000、戊0000000000間請求保存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因價額未明,茲限原告如期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即臺北市○○區○○街○○號之地下1樓最新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不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於扣除已繳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後,補繳該裁判費。
二、被告丙00000000000、丁0000000000、甲0000000000、乙0000000000、戊00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