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799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易居工程設計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