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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