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582號聲請人榮業營造有限公司即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 吳合成 即合發工程行即債權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工程款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此經本院查證明確,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又相對人若已經起訴請求,併請將起訴狀或案件繫屬情形呈報到院,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姿月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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