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交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勇龍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四日100年度交訴字第30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00年4月14日100年度交訴字第3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其中被告涉犯業務過失傷害罪部分,告訴人 葉承霖 撤回告訴,應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另被告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部分,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本院擬進行簡易判決程序;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陳淑勤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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