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固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28號原告嘉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 律師被告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秦玉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五時為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五時。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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