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金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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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金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金字第22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
陳溫紫 律師 陳孝齊 被告欣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陞技電腦股份有限公
司)兼法定代理 盧翊 存人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 律師
杜英達 律師被告 林文忠
徐紹澧 曾德翰 上1人訴訟代理人 李書孝 律師複代理人 彭建寧 律師訴訟代理人 駱淑娟 律師被告 張品壍 即 張品妍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 律師被告 孟志斌
朱茂雄
樓 蕭崇河 英屬開曼群島商台灣特別機會基金有限公司II上1人法定代理人 黃宗仁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 律師
陳博建 律師被告 王然增
張修維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 律師複代理人 陳香如 律師被告 廖素雲
1樓之3訴訟代理人 林詮勝 律師
王雅婷 律師被告理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中琳 人樓訴訟代理人 劉大新 律師被告 柯承恩
李存修
樓上1人訴訟代理人 魏曉蘭
樓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珮琪 律師被告 張逸民 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 律師被告 駱詠綺
陳松 棟
號6樓室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1人法定代理人 陳田文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榮源 律師
賴璦雯 律師
參加人 曾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 盧翊存 、徐紹澧、曾德翰、張品壍、李中琳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犯罪嫌疑,現由本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又前開被告盧翊存等人是否確實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犯罪,亦影響本件民事訴訟關於其餘被告之裁判,是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