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一覽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傷害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7││││││││││有││彰│偵0│││││││││偽│期││化│5│彰│1││彰│1││0││造│徒│4│地│3│化│訴4│98│化│訴4││執2││文│刑││檢│、│地│7││地│7││6││書│一││署│偵8│院│││院││││││年│││5│││││││││││││緝3││││││││├──┼──┼────┼──┼─────┼─┼───┼────┼─┼───┼────┼───┤││有││彰││台│││台│││││傷│期││化│9│中│上1││中│上1││4│││徒││地│偵4│高│5│3│高│5│3│執3│││刑││檢│7│分│易4││分│易4││4││害│四││署│5│院│2││院│2││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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