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法官盧江陽
法官蔡名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
A~ivt32x8l16g2q2;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施毒│有六│││等│彰││││││││用│期月│2││毒5965│化│訴4│75│同│上│86│執4││二│徒│至││偵5879│地│4│││││7││級品│刑│4││6177│院│7│││││8││││││111│││││││││││││││││││││├──┼──┼────┼─┼──────┼─┼───┼────┼─┼───┼────┼────┤│施毒│有十│1││等│臺│上0│1││││執4││用│期月│至││毒5965│中│訴8││同│上│2│7││一│徒│4││偵5879│高│5│││││8││級品│刑│││6177│分│1│││││││││││111│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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