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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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98號原告 郭智子 被告 洪紹議
王勝鴻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6年度訴第20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上列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黃志中法官宋家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