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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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6號上訴人即原告慧高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樹泉 被上訴人即被告 呂勇逵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96,6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