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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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6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良偉指定辯護人鄭聯芳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年度偵字第15005號),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良偉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壹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良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8日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且有證人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參,足認犯罪嫌疑重大,又販賣第二級毒品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因該等罪嫌遭偵查起訴,並參諸被告前有多次通緝紀錄,而認有逃亡之虞,審酌被告犯案情節,認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10
5年8月8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依然存在,為確保後續程序之進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應自105年11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呂世文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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