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758號原告 童慶智 被告 許明寬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參仟貳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