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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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797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林裕洲 被告台亞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雪琴 人樓被告 潘欽陵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參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