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緝字第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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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易緝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緝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楷量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1152號、100年度偵緝字第1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楷量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乃瑋
法官龔書安法官施函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