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豐簡字第160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謝孟茹
被告 林有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956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437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09年5月11日及110年6月2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10萬元(下稱甲借款、乙借款),約定借款期間分別自109年5月11日起至112年5月11日止,及自110年6月28日起至113年6月28日止,立有借款契約及「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借款期間第一年第一個月至第六個月本金寬緩,第七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惟第一年利息由主管機關補貼。貸款利率依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款額度未達500萬元定期儲金利率加計百分之1訂定並機動調整(目前為年息百分之1.845),若逾期未攤還本息,除按本借款放款利率計付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百分之10,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部分加放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又貸款期間若積欠本金達三個月,立約人願自主管機關停止補貼之日起改按增補契約約定利率計息。詎被告甲借款自111年9月11日起即未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乙借款自111年8月28日起即未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經原告催告卻置之不理,依約即喪失期限利益,被告之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6,956元,及自110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被告應給付原告73,437元,及自111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款契約、「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
㈡原告雖就甲借款利息請求自110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惟觀諸原告所提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所載甲借款利息收訖日係為111年9月11日(見本院卷第18頁),故甲借款利息起算日應自111年9月11日起算,違約金部分則應自111年10月12日起算,始屬有理。
㈢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院審酌原告敗訴部分僅為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部分,是本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全部負擔為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林錦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