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208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瑞坤 、郭**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遺產分割之訴,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包含債務人在內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其當事人始屬適格。又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就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整個分割後,該分割遺產協議係存在於被繼承人之遺產整體,並非僅就某個別遺產協議分割,則繼承人之債權人應不得以全部遺產中之個別財產分配有害及債權,就該個別財產之分配訴請法院撤銷。另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被告「郭**」個人資料不明,起訴亦不合程式。而本件分割繼承登記資料已查覆,且依卷附資料除起訴狀所載土地及建物外,被繼承人尚有其他繼承人及其他遺產,原告應到院閱卷(請先提出閱卷聲請狀,並與書記官連絡閱卷時間),並以訴狀表明適格之全體被告、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完整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更正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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