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再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再小字第3號

抗告人即

再審原告 謝清彥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23日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家蓁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