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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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02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何國銓 寄桃園市○○區○○○街00號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鄭滄浪 寄新竹市○區○○○街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倘不如期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等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