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0號聲請人 林春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2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2年1月28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書記官馬嘉蓮┌────────────────────────────────────────────────────────┐│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白桂如板信商業銀行│101年7月20日│168,000元│JY0000000│││││嘉義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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