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陸海空軍刑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九號
公訴人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桃園分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壹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桃園分院認有軍事審判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執行羈押,惟因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自九十年十月二日停止適用,軍法機關須將其所受理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一項以外而未結之案件移送普通法院審理,經本院於九十年十月二日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認有羈押之必要而予以羈押,至於前軍法機關羈押之日數,為維護被告之利益,則合併計入,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恆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