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國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重國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國字第55號原告 蕭正朋 被告行政院法定代理人 江宜樺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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