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花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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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花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花簡附民字第15號原告 鄭勝駿 被告 簡冠民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花簡字第27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簡冠民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鄭勝駿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林季緯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年8月13日
書記官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