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九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丙○○
甲○○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具保人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具保人甲○○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並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先後因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由具保人丙○○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三萬元、本院指定具保人甲○○出具保證金新臺幣四萬元之保證書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丙○○所繳納保證金三萬元及命出具保證書之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四萬元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國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金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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