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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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101號
原 告 邱金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光 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