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43號上訴人僑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台北縣立大觀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建字第43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721,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2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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