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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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定抵押權讓與無效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8號原告聯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定抵押權讓與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14起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2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法院書記官陳賜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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