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933號聲明人乙○○
號相對人即被繼承人甲○○(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於民國98年4月23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女兒,自願拋棄繼承權,為此聲明拋棄繼承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經查:聲明人雖原係被繼承人之女兒,然其業已出養於 陳強豐 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故聲明人與第三人成立收養關係後,則與本生父母之法律關係終止,即非民法第1138條定之繼承人。故依上開說明,聲明人既非繼承人,所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整。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許白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