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清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清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清字第29號聲請人 尤麗莉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前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惟更生方案未獲可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尤麗莉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同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該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同條例第16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更字第124號裁定准予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均未獲全體債權人書面同意,而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又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於耕心療癒診所任職,每月收入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此有薪資證明附於本院司執消債更卷內可參,又聲請人與其母之戶籍址均於高雄市,其母之扶養義務人為聲請人、 尤麗薰尤麗玲尤麗蓉尤麗娜 計5人,而尤麗薰97年度申報所得為268,822元,名下有1車1房
1地,尤麗玲97年度申報所得為28,242元,名下有4房3地及2筆投資,尤麗蓉已出嫁美國查無資料,尤麗娜97年度申報所得為450元,名下沒有財產,此有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按(見更生卷第15至17頁、第114至122頁),則衡量聲請人業已負擔鉅額債務及上開其他扶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部分應以其住所地之高雄市99年度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1,309元計算,而負擔其母之扶養費用則以每月2,000元為適當,是聲請人每月應尚有餘額10,691元可供還款(計算式:00000-00000-0000=10691),惟其僅願提出之每月償還3,511元、還款成數為29.97%之更生方案,對於無擔保債權人,實非公允,是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本院難予依職權裁定認可之。從而依前揭規定,本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00年3月25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王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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