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О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曾豐錦 被告丙○○
丁○○○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十五號竊佔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丙○○、丁○○○、甲○○所涉竊佔等案件,已於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經本院就被告丙○○、丁○○○被訴竊佔部分判決諭知免訴,就被告丙○○、丁○○○、甲○○被訴毀損及被告甲○○被訴竊佔部分判決諭知無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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